在民主评议党员中,按照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基本合格”“不合格”对党员进行评定。被评为“优秀”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/3。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“不合格”的党员,支部委员会会议(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)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,对照以下情形,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。1.理想信念缺失,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,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,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,热衷于组织、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。2.政治立场动摇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3.宗旨观念淡薄,服务群众意识差,利已主义严重,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,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。4.工作消极懈怠,不思进取,不负责任,不敢担当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,落后于普通群众。5.组织纪律散漫,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不按时交纳党费,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,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,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。6.道德行为不端,违反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,贪图享受,奢侈浪费,沉迷低级趣味,生活作风不检点。限期改正: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、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,期限一般为1年。劝其退党:对拒不改正,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,连续2年被评为“不合格”等次的,应劝其退党。除名: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缴纳党费,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,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;对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,弄清情况后按程序予以除名;对劝其退党而本人坚持不退的不合格党员按程序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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